准则规范,严律国防
国防法规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准则,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及作用
含义:
1、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可以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2、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
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对在国家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权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两项国防权利:
一是维护国防利益的权利,公民对国防建设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也有权进行制止或者检举。
二是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
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制度
中国兵役制度(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in China)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兵员的征集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的浓厚氛围。
(2)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
①提高优待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补助政策。
②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
(3)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4)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5)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学生的军事训练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依据国家颁布的兵役法,按照训练方针和训练大纲,对在校学生实施军事教育和训练。目的是进一步树立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国防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同时通过军事训练掌握一定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体质,为国防预备役储备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